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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

1、20区:在正常运行过程中,可燃性 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,其数量足以 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/可能
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 容器内部。
2、21区:在正常运行过程 中,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 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。 该区域包括: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 相邻的场所、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 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 空气混合物的场所。
3、22区:在异常 条件下,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 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 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 空气混合物的场所。如果不能保证排除 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,则应划分 为21区。